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國際慣例,對納稅人同時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雙重管轄權)。即對居民來源于全世界范圍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居民納稅人負有無限的納稅義務;對非居民僅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非居民負有有限的納稅義務。另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實行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采用不同的稅率,分別減除費用標準,分別計算,實行源泉扣繳。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有關規定綜合如下:
一、征稅對象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它所得
二、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個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可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一)居民納稅人
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在境內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臨時離境,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離境。
(二)非居民納稅人
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的有關規定:
1、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
“實際在中國工作期間”計算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任職、受雇的個人,其中國境內工作時間包括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二是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離受的公休假期。
“居住天數”的計算從其入境之日起計算,其離境之日不算在內。
“視同境內機構支付”:若該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會計賬簿中有記載,視為該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支付或負擔。
“一個納稅年度”是指會計年度。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天,或者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
(1)、實際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包括由中國境內的機構或個人支付和由中國境外的機構或個人支付的,為應納稅所得。
(2)、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征稅。
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其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
4、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就境內外所得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僅就境內所得納稅。
(2)、如在第六年的以后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日,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
為方便理解,特制下表:
√=有納稅義務
×=無/免除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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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境內支付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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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所得非境內支付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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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境內支付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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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非境內支付或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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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90/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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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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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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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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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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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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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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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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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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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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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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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90/183天不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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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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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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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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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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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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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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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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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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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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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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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一年,不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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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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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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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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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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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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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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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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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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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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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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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五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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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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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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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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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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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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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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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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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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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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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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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到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四、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為支付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所得的單位和個人。
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雇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于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系,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據實匯集申報有關資料,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對其雇員所取得的由境外總機構或關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比照上述規定,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自行申報納稅所得項目:
A、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B、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如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現在有很多香港人陸續到大陸開辦個體戶)
C、分筆取得屬于一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
D、取得的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
E、稅務機關規定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稅的
六、納稅地點
一般為收入來源地的稅務機關,但是,納稅人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選擇固定的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從境外取得的,應向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七、工資薪金費用扣除的標準
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適用4800元減除費用(法定扣除1600,附加扣除3200)的具體范圍:
1、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
4、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5、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八、暫免征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4、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九、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在境內任職期間,不論是否在境外履行職務,其取得的由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工資薪金均應全額申報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按照停留時間判斷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層管理人員”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
十、相關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征管法第三十二條)
2、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征管法五十二條)
3、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征管法第六十三條)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征管法第六十四條)
5、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征管法六十九條)
6、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征管法第八十六條)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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