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被企業解聘而從企業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東地稅發[2001]223號和東地稅發[2004]181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的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注:2012年、2011年、2010年、2009年、2008年、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2002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分別為57007、50398、46576、42585、39516、35284、31135、28253、25326、22598元、17804元)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計算。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免稅收入額"為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的3倍。
例如:周某在XX公司工作10年,2009年被公司解雇,公司給予其一次性解聘金150000元。周某應繳交個人所得稅計算過程如下:
{[(150000-39516×3)÷10-2000] ×10%-25}×10=895.2元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支付單位如果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另外,如果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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