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
抵減*稅額的注意事項
各防偽稅控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結合近期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反饋的情況,現將相關業務操作的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一、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抵減的費用為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2011年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而稅控通用設備(包括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不屬于可抵扣范圍。稅控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金稅盤、報稅盤、稅控盤和傳輸盤。
二、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在*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取得的*專用*一律不得認證,對已認證抵扣的,應在抵扣當期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納稅人申報抵減稅款的,應在抵減稅款當月申報期內向我分局報送《二項費用抵減稅款情況表》(東莞國稅網可下載)及二項費用*復印件。(為便于資料歸檔,我股擬每月只是通過系統監控抵減的信息,不采用每月收取抵扣稅款情況表的形式進行審核,發生抵減的企業,將該表附在當月的紙質申報資料內,統一于每年報送紙質申報資料時一并報送。)
四、納稅人抵減稅款時,應嚴格按照財稅【2012】15號第五條規定填寫。對因申報表填寫錯誤導致形成多繳稅款的,一律不得給予退稅。
具體的政策通知詳見附件。
南城國稅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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