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費
繳納指引
尊敬的防偽稅控系統企業:
首先十分感謝您對“金稅工程”的支持,并成為我公司的用戶,我們本著“客戶至上”的經營理念,為您提供*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服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防偽稅控系統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國稅發[2011]132號)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航天信息(廣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航信)成為我省唯一的防偽稅控系統省級服務單位,您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維護費)將由廣東航信統一收取,您所在地市的防偽稅控市級服務單位將為您提供具體的技術維護服務。
一、收費標準
1、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同意調整防偽稅控服務價格的復函》(粵價函[2011]37號)的有關規定,對使用金稅卡系統產品(金稅卡、IC卡、讀卡器)的用戶,我省*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技術維護費為336元/戶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的有關規定,從事*稅控系統服務的有關技術服務單位,在提供服務時,對使用稅控盤系列產品(金稅盤、報稅盤)的用戶,按每戶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術維護費;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稅控盤系列產品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每套165元收取技術維護費。
2、上年度已使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應按336元/年戶(金稅卡用戶),330元/年套(稅控盤用戶)的標準匯繳當年的維護費。 當年新購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本年度應繳納的維護費從購買月份的次月開始計算,對于十二月份新購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企業,按336元/年戶(金稅卡用戶),330元/年套(稅控盤用戶)全年繳交,繳交的維護費屬于下一年度。
二、繳納方式
維護費的繳納方式為:1、委托扣款,2、匯款繳納。根據不同方式,繳款須知如下:
1、委托扣款
為方便廣大企業繳納維護費,減少錯匯、誤匯、遲匯等現象,廣東航信將與企業簽訂《廣東省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委托扣款協議》,以下簡稱‘扣款協議’,此項事宜均由各所屬區域對應服務單位代為辦理,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廣東航信向服務單位發放扣款協議。
(2)、企業領取扣款協議進行簽署。
(3)、廣東航信將根據企業委托扣款情況進行扣款并開具*,發放到各市級服務單位,各市級服務單位負責將*發放到企業。
2、匯款繳納
所有未簽訂《廣東省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委托扣款協議》的企業通過匯款方式繳納維護費,收款單位相關信息如下:
公司名稱:航天信息(廣東)有限公司
銀行名稱:中國銀行廣州中信廣場支行
賬號:667858145473
收款銀行行號:104581006226
網銀行:中國銀行廣州天河支行
收款單位名稱中,括號用全角錄入
*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費繳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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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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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的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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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服務單位簽訂技術維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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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與您的服務單位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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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流程:按要求匯款到廣東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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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協議流程:按要求與廣東航信
簽訂扣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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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服務單位的指引簽
訂扣款協議或參照匯款注意
事項進行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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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單復印在附表1上并填妥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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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楷填寫,字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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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送(或傳真)到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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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與您的服務單位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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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您所屬的服務單位通知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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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注意事項:
1、企業匯款名稱必須與稅務登記的全稱一致
2、不可以現金匯款;不可以用私人名義或其他單位代匯款。匯款時必須采用本企業的對公賬戶匯款或轉賬,請勿采用現金存款、私人存折、*匯款或郵局匯款。如不慎采用以上幾種方式匯款的,請及時與服務單位咨詢補辦手續;如企業匯款時企業名稱已辦稅務變更,但銀行開戶名尚未更改的,或單位對公賬戶取消或者凍結,需委托其他單位代匯款的,請及時與服務單位咨詢補辦手續;
3、例:441900XXXXXXXXX為匯款單位國稅納稅登記號,請務必填寫并要求匯款銀行輸入
4、企業在以上款項匯出后,請按附表格式填寫資料,及時將匯款單復印或傳真至服務單位。
三、聯系方式
您所屬的服務單位:單位名稱:東莞市正欣科技有限公司
聯系電話:0769-22023588
傳真電話:0769-22035166
地 址:東莞市南城區袁屋邊大道容大大廈十層
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您所的服務單位聯系
航天信息(廣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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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
1、 繳費后請務必及時登陸網站www.9512366.com【傳真/注冊查詢】模塊→“維護費匯款對帳查詢”中點擊【錄入匯款單】按鈕錄入匯款底單資料,以利收款單位與企業及時對賬。
2、 取得維護費*后,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在*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維護費全額抵減操作步驟:
*一般納稅人將抵減金額填入《*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
當本期減征額小于或等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
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征收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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