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東莞市印發食品生產企業臺帳記錄參考規范的通知
各食品生產企業: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2009年第119號公告)等有關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產品銷售等臺帳記錄制度。為進一步督促企業完善相關臺帳記錄,切實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省質監局下發了《印發食品生產企業臺帳記錄參考規范的通知》(粵質監食函〔2011〕817號),并制定了相關臺帳記錄參考規范(詳見附件),供各企業參考,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食品生產企業在進貨查驗中應當依法索取并保留供貨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生產者和銷售者)許可證復印件和與購進批次產品相對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對有關進貨*、許可證復印件和相應批次合格證明文件及時整理歸類、粘貼或裝訂成冊,并對*和證明文件進行編號,對應記錄在臺賬內,以便管理和查詢。
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應當依法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并保存檢驗記錄;采購進口的實施法定檢驗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依法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企業應按前述方法整理上述檢驗記錄、檢驗檢疫證明。
二、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臺帳記錄制度,參照附件規范樣式,印制進貨查驗、過程控制、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記錄本,規范相關記錄工作。除附件涉及的內容外,企業應做好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生產許可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規定企業應當建立的記錄。企業可采用信息化等先進技術手段落實記錄制度,但記錄內容應涵蓋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記錄的事項。各企業應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較為規范的臺帳記錄制度,基本實現產品原料購進、投料生產、出廠檢驗、銷售等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
三、加大對臺帳記錄制度不落實企業的整治力度。對不按規定落實記錄、查驗制度,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附件:食品生產企業相關臺帳記錄參考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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