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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代辦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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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于:2016-04-17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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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東莞注冊商會營業執照章程樣板

東莞市某某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名稱:東莞市某某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Donguan 某某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某某。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連平縣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東莞投資設立的在廣東省或東莞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組織的非盈利性工商經濟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東莞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

第六條  本會會址擬設在:東莞市莞城區運河東三路某某某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調在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及平臺帶作用。

(二)編輯信息刊物,收集市場信息,宣傳投資環境,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

(四)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集中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開展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高會員綜合素質,為社會培養優秀人才。

(六)引導會員創業就業,積極宣傳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義利兼顧、回饋社會的優秀會員。

(七)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八)接受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連平縣人民政府的指導及其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本會由連平縣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東莞投資設立的在廣東省或東莞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組成。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會員需持有廣東省或東莞市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會員需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五)憑會費繳納證明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具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三)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知名人士擔任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不具備會員身份和不具有表決權。 在理事會的請求下對請求事項發表指導意見和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并受邀出席本會重大活動。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討論)

(一)會長單位6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秘書長單位10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5000元/年;

(四)會員單位2000元/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單位基本上采取自愿捐助方式,僅限定底線,多捐者上不封頂。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的,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本章程且造成惡劣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定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六)審議并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并通過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社會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并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定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監事會在會前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重大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及相關工作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全體監事簽字確認,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1人為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于同一企業。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工作;

(二)分管本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準;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出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七條  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由1/5理事、監事提名并經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八條 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由1/3理事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向全體會員公告并經會員大會追認,并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廣州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并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后,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并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后,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本會的經費審批權限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明確界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審批權限;超出權限及特殊開支項目,一并交由本會理事會研究決定。費用核銷與費用審批并行。財務公示方面,與會計月報時間同步;公示內容包括當月收支(含應收應付)與結余、投入與產出等明細;每月由本會會計人員向商會會長辦公會議匯報當月商會財務狀況。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權限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會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三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本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作書面報告,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采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四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面向本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進行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時,本會須提前60天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東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五十五條  信息披露工作。本會在進行本會信息披露時,應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以促進本會規范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ㄒ唬┱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的;

 。ǘ⿻䥺T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ㄋ模┮蚱渌蚪K止的;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文章來自:http://www.cxkjgj.com/news_list.asp?id=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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