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注冊外國企業代表處規范要求
1、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的中文翻譯件。
4、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5、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6、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7、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還應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8、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9、批準文件應提交原件或有效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10、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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