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合同顯得十分重要,是契約雙方維護權益、恪守義務的依據。企業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往往只關注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風險,卻很少關注涉稅條款的描述。經濟合同中常見這樣的條款“雙方的納稅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孰不知這只是一句廢話,負責起草合同的律師或企業有關購銷部門往往并不了解稅法是如何規定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許多納稅爭議均源于經濟合同中涉稅條款的不明確。稅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經濟合同中沒有針對性的約定條款,一旦被稅務機關認定錯誤,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將得不到保護。
經濟合同的稅務風險主要是:
1、納稅義務的風險(稅負轉嫁);
2、納稅時間的風險(遞延納稅);
3、稅收發票的風險(合法憑證);
4、關聯交易的風險(轉移利潤);
5、稅收成本的風險(多納稅)。
我們僅就合同發票條款涉稅風險討論一下:
一、合同發票條款的稅務風險防范
供應商(承包商)是企業稅務風險的源頭之一。防范合同的稅務風險,一方面是選擇稅務狀況良好的供應商(承包商),消除稅務隱患;另一方面是規范合同,避免稅務風險。
規范合同,必須明確以下發票條款:
(一)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企業向供應商(承包商)采購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企業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應考慮發票因素,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對能提供規定發票的供應商(承包商)優先考慮。
(二)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要求
購買、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在采購接受時,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結算方式,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二、合同當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年×月×日支付貨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訖余款。
2、預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百分比),剩余貨款于貨物發出時支付。
3、現款現貨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全部貨款,乙方憑發票發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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